燃放烟花爆竹是
污染空气、影响市容
噪音扰民、引发火灾事故
等等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市严查违法违规
生产运输、存储销售
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12月7日,辛集派出所在辅料市场c区杨某(辛集市和睦井乡人)车内查获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4箱。依法予以违法人员拘留3天,收缴烟花爆竹4箱处罚的处罚。
12月23日,张古庄派出所在张古庄镇西小公路查获一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三轮车,两名违法人员耿某、耿某某(均为辛集市张古庄镇人)非法购买、运输21箱烟花爆竹和9件儿童烟花。依法予以二人行政拘留5日,收缴烟花爆竹共计20余箱的处罚。
为确保春节和2022北京冬奥会期间的社会稳定,我市各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园区将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对各类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存储、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力度,有效教育群众,有力震慑违法人员。欢迎大家举报,查实重奖;主动上交可减轻或免于处罚。
请大家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各类环境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我市全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指在辛集市全部行政区域内全时禁止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包括电子礼炮)。二、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公安机关发放的《焰火燃放许可证》。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对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烟花爆竹制品的,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权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对拒绝、阻碍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和拒绝上缴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各乡镇、园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开展禁放宣传,排查处置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任何人均有权主动劝阻、制止或举报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热线:“961890”群众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相关文件及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元旦将至
我们衷心地祝福大家
阖家欢乐、事事顺心
也真诚地希望大家从我做起
不要燃放烟花爆竹
守护辛集的蓝天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