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突破了刑法底线,必须受到法律严惩。归纳而言,刑法如何从严从重规制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大致有面向司法的对策与面向立法的对策的区分。
(一)面向司法的对策
▲ 其一,根据个罪构成要件正确适用罪名。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暴力伤医”者高悬达摩克利斯之剑,应成为预防“暴力伤医”行为的首选,但需要依据个罪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分析。“暴力伤医”行为涉及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个罪,每个具体罪名均有自身的构成要件,需要根据“暴力伤医”行为的手段、方式、后果等具体判断,其中,造成医护人员死亡的,涉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造成医护人员轻伤以上危害结果的,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未遂);随意殴打医生的,涉嫌寻衅滋事罪;以暴力方式对医护人员实施侮辱的,涉嫌侮辱罪。
▲ 其二,对疫情防控期间的“暴力伤医”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意味着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较重刑罚或较长刑期。就现行刑法规定而言,累犯等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特殊时期针对特殊人员实施犯罪,则属于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对疫情防控期间的“暴力伤医”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不有违“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要求,而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因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生的人身安全,事关疫情防控的成败,“暴力伤医”行为不仅影响医生的人身安全,而且妨害疫情防控秩序,具有从重处罚的基础。当然,从重处罚,不是不顾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味从重、变相地提高量刑幅度搞加重处罚。
▲ 其三,对未达到轻伤标准的故意伤害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可按照故意伤害罪的未完成形态追究刑事责任。在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处于罪与非罪之临界点时,司法机关必须考虑到这类行为侵害的是刑法保护的最重要法益——人身法益,且这种对人身法益的侵害连带危及疫情防控秩序,因而应当在入罪标准上强化一种扩大解释。以故意伤害罪未遂为例,对于故意伤害这种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来说,行为人出于重伤或轻伤的目的实施犯罪,完全可能存在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完成的情况,比如,患者出于伤害的目的实施伤害行为,被医生或其他患者合力控制无法继续犯罪的,则属于典型的故意伤害罪未遂形态。当然,不是所有和医生之间的暴力冲突,都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也要根据是否具有伤害目的、行为暴力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二)面向立法的对策
“暴力伤医”行为的频繁发生,亦暴露出刑法罪名的某些不足。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的暴力伤医行为,只是由于伤害结果没有达到轻伤标准,而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未充分体现对暴力行为的打击以及对人身的特别保护。刑法的任务与目的是保护法益,刑法干预权的界限必须来自刑法的社会任务,刑事立法应该对刑法保护的特别重要法益进行重点保护,并以严密法网和严厉刑度的方式对此予以体现。人身法益就是特别重要法益,即相较于其他法益(尤其是财产性的利益),人身法益有较高的位阶。笔者认为,“暴力伤医”之所以一再发生,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刑法对伤医者的暴力没有设置更为合理的安全防护网。在人身法益的有效保护方面,刑法固然并不是唯一的手段,但因其最为严厉,也是不可或缺的法治资源,因此,就“暴力伤医”行为的刑法应对而言,以刑法修正案形式增设暴行罪十分必要,即将以殴打或其他暴行侵犯他人身体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评价视野,作为刑法中的轻罪。这既是严密法网的体现,也是刑法保护特别重要法益的政策选择。
法律乃公共意志的体现,急时需要特别法。面对突如其来的重大疫情的防控,“暴力伤医”行为涉及人身法益、疫情防控秩序法益,因此,在罪与非罪临界点争议时,适当强化一种入罪解释,在对具体个罪量刑时,适当加重处罚,当然,在未来,立法方面尚需考虑增设暴行罪。唯有如此,刑法才能为国家疫情防控的有序开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