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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定了!辛集“特产”要在全省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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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8/18 9:17:19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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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全省环保设施分表计电工作现场会在我市召开。集中推广我市在环保设施分表计电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进一步加快全省环保设施分表计电工作进度。




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监察专员张桂生,我市领导王现坤、田军、郭卫欣、贾越文出席会议。全省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局长、主管副局长、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与会人员首先来到空气质量监测反应指挥中心以及广兴机械、天锦晟等企业,详细了解我市以科技手段开展大气污染治理,以及企业环保设施分表计电工程实施情况。




市委书记王现坤介绍了我市环保工作经验。他说,近年来,我市通过研发科技利器,助力打造环境执法利剑;应用科技利器,破解环境执法监管难题;挖掘利器功能,提高大数据应用范围。同时,通过与环保在线数据有效衔接,实现过程监管与结果检测的有机结合,致力于打好蓝天保卫战、当好环保行动者。




王现坤表示,我市企业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环保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发挥标杆企业的带头作用,高举科技“利剑”,坚决把环保工作作为必须要过的“坎”、必须要闯的“关”,集中力量强攻坚,千方百计实现生产发展和生态保护共赢。




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市长田军致辞。他说,近年来,辛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为抓手,培育壮大了一批实力雄厚的生态环保企业,研究突破了一批引领行业的核心关键技术,有力推动了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和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提升。




田军表示,我市将以本次现场会为契机,全面加快绿色环保产业发展,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以生态环境治理的实际成效,为新时代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建设贡献辛集力量。




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监察专员张桂生在会议上讲话。他指出辛集市在以电量为基础监测参数的基础上,开创性地增加了温度、雷达、振动等参数,能够实现对企业生产设施和治污设施用电量实时监管,有效防范企业污染防治设施闲置、未按要求落实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张桂生强调辛集市的做法和经验具有较强的推广、学习借鉴价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环保设施分表计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非现场执法手段的优势,用信息化、科技化手段解决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难题。




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局长任立强主持会议,并详细介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指挥调度系统运行情况。


在线监测系统(分表计电)是啥
竟然能在全省推广
说起来
它可是咱辛集的“特产”哦



2017年以来,市委、市政府为破解环保难题,市委、市政府组织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申科集团),会同华北电力大学,创新研发了“环保设施运行状态在线监控系统(分表计电)”,来实现对全市工业企业污染防治的全过程监管。




该系统不仅是“千里眼”,还是“探测器”!它不仅能随时随地监管企业环保治理设施是否正常开启,还可以在大气应急响应期间,实时监管、往期追溯企业生产情况,有效缓解了环保执法人员少、监管任务重的矛盾,提升了企业社会责任感,帮助企业自查、自律。




目前,全市共有涉气企业405家,已安装282家企业、996台分表计电设备,安装率为70%,安装设备已全部接入中心平台。通过企业安装后的不间断监测分析,目前,共发现、交办、反馈问题92个,其中环保设备延迟开启20个,工人误操作11个,机器故障、线路老化、断电维修等61个。


仅仅有高科技手段还不够

美丽的辛集需要大家携手共建


请广大热心市民加强监督,积极举报,对有价值的举报线索将依据《辛集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予以重奖。


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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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等法律法规, 参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结合辛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来信、来访、电话、微博、微信、官网等渠道,向辛集市环境保护局举报辛集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辛集市环保局信访机构和财务人事科负责具体落实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  有奖举报的环境违法线索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环境违法行为属实,举报对象明确、详细地址准确;

2.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首次举报,并事先未被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掌握或查处;

3. 新闻媒体未曝光的环境违法行为;

4. 举报事项经辛集市环保局查证属实;

5.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五条  辛集市环保局根据下列情形,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数额:

(一) 举报线索经辛集市环保局调查属实, 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5000元奖励:

1. 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污染环境的;

2. 道路扬尘、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

3. 砂石料场、渣场或易产生扬尘的堆场扬尘污染的;

4. 企业错峰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5. 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6. 在线设备及数据异常的;

(二) 举报线索经辛集市环保局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0-10000元奖励:

1.产生和使用放射、辐射和化学有毒物质的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排放的;

2.企业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偷排偷放污染物的;

3.企业批建不符的;

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5.“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违法排污的;

6.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7.未完成整治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举报线索经辛集市环保局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10000-50000元奖励 :

1. 无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 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缺失,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3. 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灌注等方式偷排工业污水废液的;

4. 建设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重污染项目的;

5. 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6. 案件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

7. 其他涉及恶意排污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如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在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后,应当给予奖励。

同一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 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七条  举报环境污染案件被查处后,再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第八条  辛集市环保局采取电话、邮箱、信函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辛集市环保局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可提供银行账号,由辛集市环保局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九条辛集市环保局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由辛集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大家发现环境污染问题

直接向书记、市长举报


市委书记环保举报热线:15512465583

市      长环保举报热线:15132139532

公安局长环保举报热线:0311-8328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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