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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信誉楼商业广场举行打击传销集中宣传月活动。

  • Se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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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6/1 9:29:01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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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打击传销集中宣传月”活动

5月31日上午,围绕“禁传销 反欺诈 共建和谐社会”主题,为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识别、抵制新型传销的意识和能力,坚决遏制传销在我市发展蔓延,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传销的良好氛围,辛集市市场监督管局在辛集信誉楼商厦广场举办“打击传销集中宣传月”宣传活动。 


陈江涛局长宣读了倡议书,与参与活动的人员一起在背景板上做了“拒绝传销 从我做起”签名纪念活动,执法人员向过往群众广泛宣传有关禁止传销的法律法规,发放“辛集市禁止传销活动公开信”和“致广大群众打击传销公开信” 。重点宣传了“什么是传销、传销的危害、传销的法律责任、如何拒绝传销”等内容,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充分认识非法传销活动的欺诈性、隐蔽性和危害性,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反传销活动,检举揭发传销违法行为。







致广大群众打击传销公开信

 

广大市民朋友:

    传销属于非法活动,是国家明令禁止并严厉打击的一种违法行为。目前,我市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依然较为猖獗,广大市民要提高警惕,自觉抵制传销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打击传销工作,共创美好家园。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同样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经查实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的单位或个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将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房屋出租者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当前,传销活动不断改头换面,变换伎俩,以“连锁销售”、“资本运作”、“电子商务”、“股权发售”、“虚拟货币”、“公益互助”、“网络直销”、“一日游”等多种名义为幌子欺骗群众,很多人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人身伤害。

    传销扭曲人民的价值观,害国、害民、害己,传销受害者失去的不仅仅是时间和金钱,还有难以弥补的亲情、友情、爱情和信任。事实证明,传销活动严重危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社会和谐,必须露头就打,坚决取缔。广大群众要擦亮双眼,认清传销的本质和危害,积极参与到“打击传销,拒绝传销”活动中来,使传销成为过街老鼠,无立足之地!

    举报投诉电话:市市场监管局:12315

                  市公安局:   110

  


此次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1500 余份,解答现场群众咨询200余人次,增强了广大群众识别传销能力,认识到传销的欺骗性和危害性,从而远离传销。形成了全民参与打击传销的浓厚氛围,起到良好的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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