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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男子“卖片”赚了150块钱后,被举报了...

  • 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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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8/8/6 16:27:33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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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下午,熊先生通过qq查找到一个名为“希望号”的网友并添加为好友,在交谈,“希望号”向熊先生“泄密”,称其有“黄色”小视频,只要每个月交10元作为入会费用,就可以入群尽情“观看”。





在好奇心的驱使下,熊先生便通过qq红包给对方转账了10元。果不其然,红包刚转完,熊先生就被拉进了一个名为“每天更新”的群,群里每天都会推送很多“黄色”小视频,直到6月25日,熊先生手机已经收到了100余条各种各样的“黄色”小视频。看着群里每天更新的小视频,熊先生认为这是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社会风气,于是果断选择了报警。




了解情况后,新湖所立即成立专案组对案件进行侦查。历经半个月的缜密侦查,最终锁定嫌疑人信息,并于7月11日20时许,成功在惠州市将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男子文某抓获。




经审讯,文某(男,30岁)对其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文某交代:2018年4月份,其通过qq好友,以9.9元的“入群费”进入了一个qq群,发现群里每天更新“黄色”小视频,且每天都有“新客户”进群,简直是收益可观。在诱惑面前,文某自认为找到了“财路”,于是自己建了个群自己当“老板”,并以10元的低价入群费开始拉拢“客户”,每天向群里发布不同的视频。直到被警方抓获,文某已成功拿下15名“客户”,转发淫秽视频900余个,从中获利150元。





目前,文某已被光明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在此,警察蜀黍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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